聲明:
1. 原版英文版權「紐西蘭移民局工作手冊」由皇室(紐西蘭女王陛下及其移民部長)和紐西蘭移民局擁有。
2. 原始的英文版本可以在這裡訪問: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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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這個中文版本沒有得到紐西蘭移民局的授權或認可。
5. INZ(紐西蘭移民局簡稱)工作手冊會經常進行調整和更改,請參閱原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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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6.10 技能就業

  1. 技能就業是符合最低薪酬門檻的就業, 需要通過以下方法獲得專門的、技術或管理專長:
    1. 已完成獲認可的有關學歷;或
    2. 相關工作經驗;或
    3. 完成認可的相關學歷和/或工作經驗.
  2. 評估就業是否是主要基於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標准職業分類的以技術移民類別為目的的技能,並與每個職業的技能水平和就業薪酬水平有關。

注意:ANZSCO可在www.immigration.govt.nz/ANZSCO獲得。

SM6.10.5 列入ANZSCO職業的技能就業

新西蘭目前的就業情況或在新西蘭的就業邀請將被評估為技能的, 如果:

  1. 職業在ANZSCO中被描述為:
    1. 技能等級 1, 2 或3職業和該就業的薪酬為每小時25.50新西蘭元或以上(或等值年薪);或
    2. 技能等級4或5職業和該就業的薪酬為每小時為38.25 新西蘭元或以上 (或等值年薪);和
  2. 主要申請人可以證明, 他們的就業與在ANZSCO(參見 SM6.10.5.1) 中所列的該職業的描述基本相符;和
  3. 就業是全職的 (如果在商定的工資期內平均每周總計工作30小時或以上, 則就業是全職的);和
  4. 如 SM6.10.20 或 SM6.10.25 所載, 申請人經培訓及/或該職業的經驗而有適當資格;和
  5. 移民局官員信納該項雇佣是:
    1. 真正的;和
    2. 持續的;和
    3. 雇主在規定的薪酬水平上可持續性 (參見SM6.30.10).

SM6.10.5.1 "實質性匹配" 的評估

  1. 為以上SM6.10.5 (b) 項的目的, 對 "實質性匹配" 的評估涉及確定申請人的就業是否與該就業在ANZSCO"職業" (6 位數)級別描述實質上一致, 並與該就業組在ANZSCO"單位組" (4 位數) 級別描述所列任務實質上一致, 不包括任何與 "職業" 描述無關的任務.
  2. 如要被認為是與一份職業實質性匹配,與申請人就業角色相關的任務必須包括該角色的大部分。

例如:申請人就業在 "傷殘服務官員" (411712) 中的職業, 無須包括在ANZSCO單位組 (4 位數) 的 "監管緩刑及假釋違例者 "的"福利支持人員" 分類級別規定的任務中.與 "殘疾服務官員" 的作用有關的其他列出的任務必須包括他們作用的大部分.

注意:如果沒有描述在ANZSCO職業 (6 位數) 級別, 移民局官員應該提到ANZSCO單位組 (4 位數) 描述或更高的ANZSCO組 (3 位或2位數) 級別,作為確定與聲明的職業實質性匹配所必須的.同樣, 如果沒有ANZSCO核心任務列在ANZSCO單位組 (4 位數) 級別, 移民局官員應參考一個更高的 ANZSCO組 (3 位數或2位數) 級別, 作為確定與聲明的職業相關的ANZSCO核心任務所必須的。

注意:確定申請人的就業是否與ANZSCO職業描述實質性匹配, 可能需要考慮雇主組織和經營的范圍和規模 (經營規模、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數目, 以及管理職能是集中在一個總部或由其他管理人員承擔).

SM6.10.15 不包括在ANZSCO的職業

如移民局官員信納申請人的雇佣在ANZSCO中並無相應的描述, 則如有以下情況, 可將該雇佣評定為技能:

  1. 該項工作的薪酬為每小時38.25 新西蘭元或以上 (或相當的年薪);和
  2. 就業是全職的, 因為在商定的工資期內,它平均每周總計至少30小時;和
  3. 如 SM6.10.25 所載, 申請人經培訓及/或該項職業的經驗而有適當資格;和
  4. 移民官信納該項雇用是:
    1. 真正的;和
    2. 持續的;和
    3. 雇主在規定的薪酬水平上的可持續性 (參見SM6.30.10).

SM6.10.20 經訓練和/或經驗適當地合格: 技能水平 1, 2 和3職業

  1. 凡申請人的雇佣是在ANZSCO所描述的職業, 如在技能級別1、2或 3, 申請人將被評定為經培訓和/或經驗具有適當資格, 如果:
    1. 他們持有新西蘭學歷框架 (NZQF) 資格級別或以上的相關認可學歷 (參見SM8.10), 對應於ANZSCO中他們的技能等級1、2或3職業所述的指示性技能水平;或
    2. 他們有相關的工作經驗,ANZSCO表示可以替代所要求的學歷;或
    3. 就業是在一個包括在長期短缺技能清單 (LTSSL) (參見附錄4) 的職業,且申請人符合 該職業LTSSL 第三欄所指明的有關規定;或
    4. 就業是在一種要求依法新西蘭注冊的職業, 並被列入SM10.5, 且申請人持有在新西蘭從事該職業的正式或臨時注冊的證據.
  2. 盡管有上文 (a) (ii) 段的規定, 1 級技能職業的申請人可用五年的有關工作經驗代替所需的學歷.
  3. 盡管有上文 (a) (i) 和 (ii) 和 (b) 項, 受聘為 "葯劑技師" (ANZSCO 311215) 的申請者, 如果持有衛生署署長要求所要求的新西蘭學歷 (國家葯學 (技術員)證明), 或新西蘭葯學(葯學技術員)證明4級或5級,或新西蘭葯學(專業技術員)證明6級), 只會被授予在新西蘭從事該職業技能就業的分數。

SM6.10.25 經訓練和/或經驗適當地合格: 其他職業

凡申請人的雇佣是在ANZSCO所描述的職業, 作為技能等級4或5職業, 或他們的就業是根據 SM6.10.15 的規定評估, 他們將被評定為經訓練和/或經驗適當地合格, 如果:

  1. 他們持有一個NZQF 等級4證書或以上的相關認可學歷 (參見SM8.10);或
  2. 他們持有一個相關的認可的 NZQF 等級3學歷,包括在免於評估的學歷名單中 (參見附錄3);或
  3. 有三年相關工作經驗;或
  4. 就業在被包括的職業在 LTSSL的職業中 (參見附錄4), 且申請人符合 LTSSL 第三欄所指明的有關要求;或
  5. 就業是一個依法要求新西蘭注冊的職業, 並列入SM10.5中,且申請人持有在新西蘭從事該職業的全部或臨時注冊的證據.

生效日期: 24/02/2020

紐西蘭移民局英文版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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